债务纠纷引发诉讼

本案当事一方吴某是香港一公司的股东。据他称,2006年他认识了某电路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,自己的公司与电路板公司有了业务往来,债权债务相抵后,电路板公司还欠自己货款。谁知2007年8月某晚,韩某带人将自己非法拘禁,并要求偿还“欠款3万元”。吴某称这笔欠款根本不存在,韩某扣押了自己驾驶的车,这车属于前妻——宝安区某商行业主杨某,当时杨某的私章、商行财务章都在车上。韩某强迫自己写下《抵押证明书》,内容为杨某的商行欠电路板公司货款12万余元,商行同意以小车抵债6万元等,并加盖了商行财务章和杨某私章。8月18日,韩某押着吴某到银行取款5万元。次日,吴某报警,警方追回车辆,但《抵押证明书》、商行公章、杨某私章等未追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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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发2年多后,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电路板公司支付财产损失5万元及医药费、交通费等3万余元。吴某称,韩某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,使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。

  一审:非法拘禁缺乏证据

电路板公司则有自己的说法。首先,电路板公司认为这起案件已超诉讼时效。再者,电路板公司称杨某的商行确实欠电路板公司12万余元,韩某找吴某催款时,杨某同意以小车抵债6万元,7日内交6万元赎车。吴某作为商行经办人员,向电路板公司支付5万元将车赎回。对吴某所说的非法拘禁等,其称完全没这回事。

今年4月,宝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,吴某主张电路板公司实施了拘禁、威胁、逼迫书写抵押权证明书等行为,但公安部门未作出任何处理和结论性认定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,吴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侵权因果关系,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主张。一审驳回吴某诉讼请求。吴某提出上诉。

  二审未能达成调解

昨天二审开庭。吴某认为,其提交了宾馆住宿登记表、抵押证明书、取款回单、报警回执、病历本等证据,足以证明韩某实施了非法拘禁,以及自己被迫取款5万元交给电路板公司。吴某表示,此案是民事侵权赔偿诉讼,认定是否存在侵权事实,是否对当事人构成损害后果,最终应由法院作出认定。

电路板公司方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,该案昨天未能达成调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