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伤仲裁生活困难能否先予赔偿 ?-北京顺义律师_顺义律师_顺义律师事务所_北京顺义免费律师咨询

我弟被一家工厂聘用,签订有劳动合同。今年3月上旬,我弟因工受伤住院后,厂里以我弟违规操作为由,仅支付了一半的医疗费,而且在治疗和休养期间不给工资。因厂里未办工伤保险,我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,他的家庭生活困难,只好借钱支付医疗费。我弟申请认定为工伤后,工厂仍拒绝给付医疗费。前不久,我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获受理。请问,我弟能否申请先予赔偿?
 律师解答:你弟与工厂签订有劳动合同,是工厂的职工。他在工作中受伤,并被获得认定为工伤,本应享受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,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。因工厂违反规定,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60条“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,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”的规定,应由工厂按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。
    《劳动争议仲裁法》第44条规定:“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决先予执行,移送人民法院执行。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;(二)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。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,可以不提供担保。”你弟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获受理,如因生活困难,可据此申请裁决先予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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